說明:
1.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」第十點規定: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確實執行,除特殊情形外,均不得變更。
2. 如因個人因素(如休學資格不符、指導教授無法指導)致無法執行計畫,須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撤案。
3.程序如下:
(1)學生列印「撤案申請表」乙份,填寫後,將有學生及指導教授簽名之申請表(紙本),交至研發處企劃組。
(2)企劃組收到申請表後,將備文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。
(3)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復同意後,將另行通知學生及指導教授辦理註銷計畫事宜。